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4月28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4月26日以专人送达、电话通知、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期限)。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颖主持,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和《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董事会认为:公司拟定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有利于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循了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占本次董事会有效表决票数的100%,全票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董事会认为:公司拟定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占本次董事会有效表决票数的100%,全票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办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价格;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因激励对象离职或激励对象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或直接调减,或调整至预留;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独立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上述授权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占本次董事会有效表决票数的100%,全票表决通过。
董事会认为:公司拟定的《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现实管理需要,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占本次董事会有效表决票数的100%,全票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董事会认为:公司拟定的《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保证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占本次董事会有效表决票数的100%,全票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4、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证券、资金账户相关手续以及股票的购买、过户、登记、锁定以及解锁事宜;
5、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放弃认购的份额进行重新分配,并同意董事会将该等事宜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办理;
6、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9、授权董事会确定因个人考核未达标而收回的份额的分配方案及对应标的股票权益的处置事宜,并同意董事会将该等事宜授权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办理;
10、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有关事项可由董事会授权其他适当机构或人士依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行使,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占本次董事会有效表决票数的100%,全票表决通过。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4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形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4月26日以书面方式、电话通知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期限)。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家裕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等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能促进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票占本次监事会有效表决票数的100%,全票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定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员工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票占本次监事会有效表决票数的100%,全票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票占本次监事会有效表决票数的100%,全票表决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定的《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现实管理需要,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朱家裕先生、邓鹏飞先生、韩琳女士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本议案的关联监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监事会认为:公司制定的《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监事朱家裕先生、邓鹏飞先生、韩琳女士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本议案的关联监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在公司生物城园区行政楼1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形式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就公司拟实施的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征求公司职工代表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完善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经与会职工代表充分讨论,表决通过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