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北京召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重点工作。会上,北京、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湖北、广东、陕西等8个省(市)作经验交流,现将江苏省经验交流材料刊发,供学习借鉴。
近年来,江苏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大胆改革,锐意创新,不断完善聘用制度,聘用合同“应签尽签”,实现了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聘用关系的转变。
规范与创新并行,不断完善聘用制度。一是注重程序狠抓规范。出台《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及有关问题的解释。指导事业单位必须明确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工资待遇等事项,经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二是突出关键环节狠抓规范。着重规范聘用合同订立、变更、续订等重要环节,畅通解除合同以及合同终止等人员出口,妥善处理好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各种矛盾。针对事业单位不规范不合理约定违约金、培训费等问题,明确要求事业单位要依法依规约定相应条款,对于不规范的用人单位,予以督促整改,确保聘用合同签订及履行规范有序。三是树立正确导向狠抓规范。充分发挥考核培训、表彰奖励和处分等结果在聘用合同中的运用,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不断细化考核条款,根据岗位特点,细化、量化考核标准,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岗位调整、工资调整的主要依据。
权利与义务并重,切实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去年底,江苏修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一是增加服务期的有关条款。合同服务期是拟聘用人员在用人单位服务的最低年限,是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将服务期的内容纳入合同条款予以明确。二是对合同解除条款进行优先等级排序。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聘用合同的解除”章节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借鉴劳动合同法适用排序的方法,规定工作人员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以外的解除情形,与工作人员解除合同。三是重新设计工资福利保险相关条款。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后,工作人员的薪级工资动态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实行定期调整,不宜固化规定在聘用合同上,修订后的条款不再罗列乙方的具体薪酬待遇。特别明确实行多样化薪酬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约定工资福利待遇。
指导与监督并举,充分发挥聘用制度的基础作用。一是明确职责分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积极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职责;主管部门既要做好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也要加强对本系统事业单位聘用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抓好主体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真正把聘用制度落到实处。二是加强指导引导。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自觉落实聘用制度。积极指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准确理解把握聘用制度的实质及要求。三是强化监督落实。积极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以新版《聘用合同》印发为契机,督促事业单位以合同范本规范合同管理。对于聘用工作开展不规范的单位,通过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督促整改,问题突出的,约谈单位领导人员,着力推动聘用合同落到实处,确保事业单位自主聘用、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