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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路径与方向
发布时间:2024-04-07 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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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和根本。重视教师队伍建设,为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对于办好教育至关重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在对教师队伍建设作出系统周密的规划和部署、提出教师专业发展新期许的同时,也为促进教师潜心育人、专心从教设置了系列保障机制。2022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健全教师岗位等级设置、科学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优化岗位结构提供了有效指导。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教师队伍的发展,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战略高度认识教师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来抓。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构建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机制,是本次《指导意见》基本原则中体现的用人导向,有效呼应了我国教师队伍建设的重点与关键。

  完善岗位设置以提升教师积极性。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作为学生成长的首席引领者,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状态和水平对加快推进我国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奠基作用。根据《指导意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为目标,在充分遵循中小学教职工成长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对中小学岗位管理政策措施进行创新与完善,拓宽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发展通道,能有效激发中小学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可见,《指导意见》通过完善岗位设置为激发教师队伍活力、让合适的人做合适的事提供了政策基础和实施依据。

  师德为先,能力为重。作为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主体,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一直处于教师队伍建设环节的重中之重。自党的十八大以来,重视教师师德师风建设一直被放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习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就如何培养新时代大国良师作出了系列重要指示,尤其针对教师队伍建设的薄弱环节,特别强调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教师教育体系建设,关心教师,改善教师待遇等重点领域,并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素质的第一标准。

  此次的《指导意见》也明确了师德为先、能力为重的岗位聘任条件,如正高级教师岗位应具备的首要条件是“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的师德素养”,之后才是“在教育教学和教书育人方面业绩突出,能力卓越;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研究和推广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等。

  《指导意见》对中小学教师的岗位等级设置、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结构等都作出了细致明确的要求,坚持因事设岗、精简效能,科学规范、评聘结合,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优化和完善岗位设置提供了规范性导向。

  提升岗位设置科学性。《指导意见》将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结合,使得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管理更加有规可循。长期以来,中小学校教师的岗位聘用方式多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为基准,这种做法虽保证了教师作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权利,却忽视了教师在教育教学发展和自身专业成长上的基本规律,弱化了教师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特殊性。此次《指导意见》特别强调要科学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需要。在岗位等级设置上划分高、中、初级三个等级,并且明确了在“十四五”期间,正高级教师岗位数占全国中小学教师岗位数总量5‰以内的比例。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建立起了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设置了正高级教师职称,破除了中小学教师晋升的“天花板”。而此次岗位设置与职称体系的有机结合,为中小学教师的职业晋升畅通了路径,为专业发展拓展了空间。

  岗位资源配置向乡村倾斜。振兴乡村教育关键在教师。近年来,国家层面通过“特岗计划”“援疆万名教师支教计划”“县管校聘”等手段,持续强化乡村教师补充、加大教师支教支持力度,以提升乡村教育整体质量,振兴乡村教育发展。本次《指导意见》也体现出了增强教师发展保障支持力度,更好地引导教师专心从教的导向。在乡村振兴重大战略部署有关要求指导下,《指导意见》对中小学教师的岗位等级、岗位结构进行了优化,要求在县域统筹管理的前提下向乡村适当倾斜,如对乡村中小学急需紧缺的高层次教师,经批准后设置特设岗位;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标准,满足乡村中小学教师的中高级岗位需求;对援疆援青教师职称认定、岗位聘用予以政策倾斜,缓解招人难、留人难等问题,在引导优秀中小学教师前往乡村和艰苦边远地区执教的同时,给足全方面的政策保障,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均衡高质量发展。

  下放岗位聘任自主权。一直以来,简政放权都是教育行政改革中的难点问题,也是中小学校长关注的重点问题。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对治理现代化作出全面部署,在教育行政改革层面上提出明确要求: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多年来,各项政策从推进简政放权、管办评分离、放管服结合等方面着力,旨在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发展。《指导意见》中关于完善教师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也体现出了权力下放的基本理念,如不再在国家层面对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作统一规定,而是在明确合理配置要求的基础上,授权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分学段、分类型科学设置教师岗位结构,适当优化调整中小学岗位结构比例。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统筹调配各校岗位数量,并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也强调了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引领作用,要求其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县域内不同学段、不同类型学校岗位设置工作的指导。

  《指导意见》以规范岗位竞聘管理为依托,为学校规范岗位聘任、完善岗位聘后及全过程管理提供了实践空间。

  提升岗位聘任的自主权和规范性。近年来,基于将教师队伍作为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第一资源的战略定位,国家出台了多个文件,以尊师、强师、惠师为着力点,旨在提升教师专业水平、社会地位和发展动力。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的《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中提出,要进一步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具备条件的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依据标准自主评聘中、初级职称和岗位,按照管理权限推荐或聘用高级职称和岗位,鼓励地方进一步探索具备条件的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自主评聘高级职称和岗位。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了要扩大学校层面的职称评聘自主权,中、初级职称和岗位由具备条件的学校依据标准自主评聘,高级职称和岗位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推荐或聘用。

  中小学教师岗位聘任的规范、自主开展是确保教师在岗位上有幸福感、在事业上有成就感的关键。《指导意见》强调中小学要规范开展岗位聘任,要坚持简便易行可操作的原则,对岗位竞聘程序和方式作出规定。首先,要明确岗位设置方案,该方案是学校公开招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因此,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学校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实际,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其次,要规范竞聘上岗流程,可综合采取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同行评议、教学水平综合评价等方式,按照制定方案、公布竞聘信息、人员申报推荐、审查资格条件、组织竞聘、确定和公示拟聘人员名单、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等程序。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需要,以教师岗位为主,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教育行政部门应依照《指导意见》相关内容,进一步落实学校人事工作自主权。各中小学校要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教师的职称评审,坚持按岗聘用。

  加强岗位聘后及全过程管理。加强中小学教师的聘后及全过程管理是建立健全岗位管理、考核制度,在岗位聘任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保证合适的人做合适的事的关键。2015年,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相关规定,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2018年,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也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和考核评价制度提出了改革要求,要求建立符合中小学教师岗位特点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坚持德才兼备、全面考核,突出教育教学实绩,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同时要注重加强聘后管理,激发教师的工作活力。

  《指导意见》对加强聘后管理的要求,指向中小学教职工聘后管理弱化、“一聘定终身”等问题。这要求学校层面健全完善考核制度,突出奖优罚劣的评价基准,建立健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同时,注重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和评价。这样的岗位聘任和管理方式要求教育管理者提升管理素养,建构科学的管理理念。具体可从人文的教育理想、民主的生活方式和公共的社会空间三个维度出发进行丰富和完善。 人文的教育理想,要求学校重视人的教育的完整性、个性化和学校教育的人文性;民主的生活方式,要求学校要有透明的信息流动、明确的议事规则和民主的治理结构;公共的社会空间,要求学校体现出公共社会空间属性,对家长和社区呈现出欢迎的姿态,在环境布置上体现出安全、健康、保护性和教育性,以及对人际交流最大限度地支持。基于以上理念,各学校在完善聘后管理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民主,严格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教职工表现,以工作实绩和贡献为重点考核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岗位调整、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工资核定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

  (作者:杨晓梦,单位:北京教育学院)(《中国民族教育》2022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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