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发挥薪酬的激励与约束功能,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按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根据其工作性质及承担责任等确定,具体如下:
(一)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担任董事,同时在公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可按其实际职务和岗位级别的标准领取薪酬;
(二)外部董事,指在公司担任董事,不在公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每年可领取固定津贴;
(三)独立董事,指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选任,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每年可领取固定津贴;
(四)内部监事,指在公司担任监事,同时在公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监事,可按其实际职务和岗位级别的标准领取薪酬;
(五)外部监事,指在公司担任监事,不在公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监事,每年可领取固定津贴;
(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照职务和岗位级别,同时综合公司实际情况、行业环境等确定。
第九条 公司承担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因本公司事务发生的差旅、食宿、培训等费用。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或正常工作变动需要而离任,导致任期不满一年的,公司按照实际任期计算和发放薪酬或津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为税前金额,薪酬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当公司经营效益、发展战略或外部市场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内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关于监事薪酬相关内容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