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指通过境内外期货交易所或其他合法经营机构交易的期货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场内或场外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工具,以锁定公司生产采购成本、实现预销售或规避存货跌价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审批同意,任何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具体操作原则包括:仅以规避风险为目的,交易的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与业务相匹配,不得使用他人账户,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严格控制资金规模。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决策机构,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需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总体额度须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特定情况下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六条 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规定。
第七条 套期保值业务经批准后,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在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被授权人员应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予权限应即时调整并通知相关各方。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包括: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可行性分析、计划制订及实施、资金筹集、日常管理等;采购及市场等相关部门提供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审议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合理设置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前、后台职责和人员分离原则。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要严格按照运行方案执行,严格按照实际未锁价现货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头寸,不得超过授权范围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 拟在境外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相关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五条 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防止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
第十六条 建立风险处理程序,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时,财务管理中心应立即报告董事会;当发生期货业务合规问题或公司期货头寸重大风险状况时,相关人员应立即报告董事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应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应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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