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3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管理人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高校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36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坚持考试考察、择优聘用;坚持对岗招聘、宁缺毋滥。
7.工作经历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因工作单位变化而中断时间的,其在不同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累计计算。在校学生在读期间参加勤工俭学、实习等不视为工作经历;
(4)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因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被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且记录期限未满的人员;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6)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尚在最低服务年限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应聘者登录安庆师范大学人才招聘系统进行网上报名(报名网址:),认真详实填写简历报名表并上传应聘材料电子版(合并成一个PDF),报名时间截止到2023年7月5日。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身份证明)
(3)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合同、协议或其他相关佐证材料,需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认证盖章,附联系人、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
1.学校将组织专人对应聘人员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并将通过资格初审人员名单公布在人事处官网,未通过资格初审人员,不再逐一回复。
2.经资格初审,如招考岗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考生数与招聘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该招聘岗位的招聘计划数则作相应核减或取消。
所有通过资格初审应聘人员必须由本人到现场进行资格复审,提交附件《安庆师范大学2023年公开招聘现场资格复审表》,同时提供资格审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近期免冠2寸正面照片2张)。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身份证明)。
(2)应届硕士毕业生须提供毕业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在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供本科阶段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往届硕士毕业生须提供本科、硕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3)2年及以上普通本科高校专职管理工作经历证明(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盖章,附联系人、联系地址和联系电线)在职人员报考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同意报名的书面证明材料(单位盖章,附联系人、联系地址和联系电线)报名资格条件中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等;
(6)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其他不符合招聘条件等情况的,学校适时取消应聘人员报考资格或解除聘用关系,应聘人员本人承担此行为造成的一切责任,通过现场资格验证且岗位未取消的应聘人员为有效报名人员;
(1)笔试结束后,按岗位招聘人数并根据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按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对象,不足以上比例按实际人数进行面试,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一并确定为面试人选,笔试成绩低于50分(含)者不得进入面试环节。
(2)入围面试考生名单将在安庆师范大学人事处网站公布,考生可以上网查询。
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考察应聘人员是否具有胜任岗位职责的综合素质和基本业务能力,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考生最终成绩以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合成确定,即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上述成绩均以百分制计算,计算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根据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人数1:1比例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心理健康测试环节对象。入围体检和心理健康测试人员名单将在安庆师范大学人事处网站公布。面试成绩低于75分(含)者不得进入体检和心理健康测试环节。
1.体检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体检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综合考察主要包括应聘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3.综合考察时进一步核实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应聘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如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录用资格。
4.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考察结束时考察对象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1.综合考察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员名单在我校人事处网站予以公示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在公示结束后按规定办理相关签约或录用手续。
2.录用公示期内,发现有不符合报考资格和录用条件或提供信息不真实的,取消录用资格。应届毕业生不能在2023年8月31日前取得报考岗位规定的学历、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不能在2023年8月31日前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在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与原单位协商不成,无法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的,不保留录用资格。
1.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学校按照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有关聘用报批手续。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规定,我校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应聘人员须与我校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2.被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招聘单位报到,逾期或拒不报到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1.关于递补。因考生体检、综合考察、公示不合格或放弃签约和报到造成招聘岗位缺额,可以对照应聘考生总成绩排序在规定时间进行递补。
3.本招聘公告未规定的以上级主管部门政策为准,未尽事宜,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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